申请人: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3230号“通程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489919号“通程”商标、第9257004号“E程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