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1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0396650号图形商标、第60429454号“3S LIFT SAFE SIMPLE SPECIALIZED ACCESS EQUIP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转让,现注册人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归属同一种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