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74015号“SU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LIN 61374015

阅读:68906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61374015号“SU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381540号“SUNLON”商…

  申请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61374015号“SU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381540号“SUNLON”商标、第9103400号“首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9098609号“首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在“奶酪、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酸奶”商品上达到了事实上的驰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仿冒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不具有正当商标使用目的,属于不正当注册手段。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首农集团企业及产品介绍材料;2、首农集团及商标所获荣誉、著名商标认定情况;3、商标最早和持续使用情况;4、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缴税证明;5、广告宣传材料;6、经销商情况及经销合同;7、媒体报道材料、行业和社会对“首农”商标的评价;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参考案例;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首农”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或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也未构成对“首农”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1.被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驰名商标“甘舒霖”及其系列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驰名商标“甘舒霖”持续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4.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玩具出租、培训等服务、29类肉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折其“首农”商标赖以知名的奶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弱,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首农”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1374015号“SU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LIN 613740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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