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仁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邵宝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裕熨
原申请人因第17352541号“华记七道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81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邵宝华提供的关联公司信息、大众点评信息、评论等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许可或授权关系,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饭店”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17352541号第43类“华记七道面”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原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4、商标使用授权书、有关华记粤好味餐饮店等的大众点评页面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费者评价页面截图;
5、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6、原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天眼查相关页面截图;
7—9、济南历下华记粤好味餐饮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头照片、大众点评相关页面截图、菜单、美团相关页面截图、商家资质页面截图、消费者评价页面截图等。
上述证据1—4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5—9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邵宝华于2015年07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复审商标于2023年0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仁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向其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主体资格承继声明,不影响我局评审,我局将其列为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9或体现的商标为“华记”,非本案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