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明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1988号“九都天府茶子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83329号商标、第52990690号商标、第479880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食用山茶油”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