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厚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7938号“水之梦潮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4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5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商标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67891号商标、第44173421A号商标、第89054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冲突的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决定书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服务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