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迪西流体控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伟能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3190128号“IDCDV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龙头、浴霸”商品上与第757974号“iDC及图”商标、第7052205号“iDC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信息;
3—5、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6—9、所获荣誉;
10、第12713002号商标信息;
11—12、广东达爱华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艾迪创唯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第6类“金属水管”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在“龙头、浴霸”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龙头、浴霸”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