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金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9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69183号“兴及图”商标、第5540725号“兴”商标、第775072号“兴”商标、第50860172号“兴及图”商标、第63142671号“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