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23143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DR.LFY 60223143

阅读:129244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5类: 该商标与夏邑县丰乐源种植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124473号“栗丰源 LFY”商标近似。(见第1334/1346期《商标公告》) 第35类: 该商标与杭州艾及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028849号“LFY”商标近似。(见第…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5类:   该商标与夏邑县丰乐源种植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124473号“栗丰源 LFY”商标近似。(见第1334/1346期《商标公告》)   第35类:   该商标与杭州艾及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028849号“LFY”商标近似。(见第1604/16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阳江市金佰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0174507号“LFY”商标近似。(见第1787期《商标公告》)   第44类:   该商标与北京京城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065028号“立馥源 LFY”商标近似。(见第1580/1592期《商标公告》)

  第5类:另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10类: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35类:另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44类:另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0223143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DR.LFY 602231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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