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57960号“CEME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META 66457960

阅读:153668 2023-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森博明德营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7960号“CE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系列标识是以核心商标为主,添加汉字或者字母,结合公司发展前景…

  申请人:北京森博明德营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7960号“CE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系列标识是以核心商标为主,添加汉字或者字母,结合公司发展前景申请在不同类别之上,并非具有恶意。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形成呼应,并非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且该商标已投入宣传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视频号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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