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2511号“钛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而独创,与指定商品或服务并无直接的含义关联,未作任何虚假或欺骗性描述,应当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的系列商标,经使用进一步增加了商标本身的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的部分报道;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钛钍”,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