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中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304600号“巨量”商标近似。(见第1545/15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499644号“巨量光电 JILLION OPTO-ELECTRIC”商标近似。(见第1629/164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203411号“巨量学堂”商标近似。(见第1722/1734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