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林朝民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83702号“甜甜”商标近似。(见第919/93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林朝民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83703号“甜甜”商标近似。(见第919/93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才51111219800208071X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996218号“甜甜 ”商标近似。(见第1293/130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程志远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0958619号“甜”商标近似。(见第1636/16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徽确标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193195号“甜标”商标近似。(见第1744/1756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