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仁科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1408号“NEOC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5392号“NO C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42类替他人设计计算机;计算机开发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有关设计的技术评估(工程师事务);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项目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平面美术设计;能源审计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科学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