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开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3701号“周顺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6164号“周顺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周顺发”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在公众熟知及日常生活所需的餐饮服务上申请“周顺发”商标,并不会有损烈士声誉、损伤人民感情。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暂缓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周顺发”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