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3112号“老饭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1829013号“老饭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无效公告于2022年9月20日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逾一年。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且该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