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36446号“K 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 EN及图 64836446

阅读:173828 2023-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启膳艺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6446号“K 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59178号“K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2449号“世启纪晨 …

  申请人:启膳艺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6446号“K 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59178号“K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2449号“世启纪晨 KA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流程图、暂缓审理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23年9月20日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间供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电加压炊具;电热水壶;电咖啡壶;电油炸锅;电煎锅;电磁炉(家用);非医用电热毯;电饭煲;烤面包器;家用电烤箱;冰箱;水加热器;煤气炉(家用取暖器);壁炉(家用);冰柜;电炉灶;厨房炉灶(烘箱);燃气炉;家用电烤炉;家用烤箱;空气炸锅;热风烘箱;烘箱;无油电炸锅;烤鱼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烹饪用微波炉;电动制酸奶机;家用电蒸蛋器;制冰机;燃烧器;电磁炉;消毒设备;消毒碗柜;炉用成型配件;家用水净化器;燃气烤肉架;煤气灶;消毒器;家庭卫生间用紫外线消毒器;电酒窖;电热食品脱水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加压炊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空间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4836446号“K 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 EN及图 648364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8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