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1日对第10044355号“智能先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评审期间,争议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鉴此,本案审理的标的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