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北达科他州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5952号“ROLL-A-R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臆造的独特词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显著特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美国注册证明文件、网络及平台产品、销售等网址、产品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左右摇晃一个活动梯”,使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