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诺森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1505号“诺森医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8468号“诺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65555号“诺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