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66616号“台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台岁山 51366616

阅读:72757 2023-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钱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1366616号“台岁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钱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1366616号“台岁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大规模恶意囤积商标,抢先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知名人物名称、知名企业字号简称及商业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高达上千件,并在线进行售卖。被申请人的一系列行为明显不利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的管理,有损于公平竞争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攀附申请人良好商誉的恶意注册,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继续存续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景田”、“百岁山”品牌所获荣誉、有关知名度的认定材料;

  2、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

  3、申请人部分报刊杂志;

  4、申请人赞助活动、公益活动资料;

  5、经销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出口统计数据、纳税资料;

  6、“百岁山”产品图片;

  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9、申请人维权资料;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11、其他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烧酒;清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青稞酒;黄酒”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98期(2022年7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餐用矿泉水;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2014年12月29日,商标驰字【2014】98号文件确认申请人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景田”、“百岁山”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3号《关于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确认在2010年7月19日之前,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30、32、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粥出没”、“嗨吃仙”、“螺永浩”、“央猫”、“碑京”、“雕爸”、“藏岁山”、“卑岁山”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本案中,综合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台岁山”与引证商标“百岁山”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均系日常饮品,在实际销售中通常是在相同或相邻的销售区域,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很大,双方商品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的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30、32、43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粥出没”、“嗨吃仙”、“螺永浩”、“雕爸”、“藏岁山”、“卑岁山”等多件与申请人品牌以及他人在先品牌、知名人物姓名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1366616号“台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台岁山 513666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8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