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7950号“morphy richar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32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摩飞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及评价截图、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剪刀”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剪刀;2.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磨具(手工具);2.镰刀;3.园艺工具(手动的);4.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5.鱼叉;6.卷发用手工具;7.非电动螺丝刀;8.手动千斤顶;9.雕刻工具(手工具);10.剑;11.餐具(刀、叉和匙);12.刀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既是申请人为后续拓展产品线索进行的必要商标储备,也是其为防止他人注册而进行的防御性注册。被申请人利用其各关联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多个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针对申请人商标采取了撤三、异议、无效等行动予以干扰,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是英国知名家用电器品牌,主要产品之一为刀具四件套,各类厨房用具,在中国已投入大量的使用与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及翻译;
2、出售刀具四件套,厨房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销售页面及评价;
3、(摩飞)品牌专项审计报告;
4、(摩飞)品牌所获奖杯及奖牌照片(公证);
5、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6、山东摩飞官网页面;
7、申请人官网所列产品与山东摩飞网站所列产品之对比;
8、(2022)粤佛岭南第1751号公证书;
9、山东摩飞假冒商标及商品的网络舆情;
10、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
11、山东摩飞与欧柯奇、摩飞电器的关系图;
12、山东摩飞、摩飞电器、欧柯奇名下商标列表;
13、对申请人进行恶意撤三、无效宣告异议案件统计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任何的关联关系,复审商标应依法撤销。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销售网页及评价均为真实证据,鉴于MORPHY RICHARDS(摩飞)名牌的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已熟知申请人的商标,并恶意摹仿申请人的商标,进行侵权使用。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是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和正当商标储备或防御性注册。
申请人质证证据(编号续前):
14、代言合同;
15、新宝电器购买摩飞品牌的相关报道;
1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异议裁定。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莫菲•理查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6日。现已转让至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剪刀;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磨具(手工具);镰刀;园艺工具(手动的);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鱼叉;卷发用手工具;非电动螺丝刀;手动千斤顶;雕刻工具(手工具);剑;餐具(刀、叉和匙);刀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复审商标已转让至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主体资格承继说明,本案主体资格由其承继。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是否在“磨具(手工具);镰刀;园艺工具(手动的);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鱼叉;卷发用手工具;非电动螺丝刀;手动千斤顶;雕刻工具(手工具);剑;餐具(刀、叉和匙);刀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授权书及翻译,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4中所涉及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3、5-16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具体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磨具(手工具);镰刀;园艺工具(手动的);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鱼叉;卷发用手工具;非电动螺丝刀;手动千斤顶;雕刻工具(手工具);剑;餐具(刀、叉和匙);刀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