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芮碧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锦家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07517号“REPOSSI 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9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宋锦家提供的产品及店面照片、吊牌制作发票、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雨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鞋;3.袜;4.领带;5.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因特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信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一直以来持续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3、店铺照片、产品照片、产品吊牌和手提袋;
4、购销合同及发票及营业执照;
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撤销复审由原撤三申请人提出,故本案审理范围应为维持的部分商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或无法与复审商标产生唯一对应关系,或为零星偶发的象征性使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的真实销售情况,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复审商标为答辩人抄袭申请人商标而来,且除申请人商标外,答辩人还抄袭他人知名品牌。此外,答辩人担任广州茂盛工商代理有限公司监事。
申请人质证证据:答辩人商标;在先裁定;关于雷波西REPOSSI的介绍;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1月13日。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帽;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是否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尚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广州茂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但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5发票显示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雷波西REPOSSI服装T恤”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内在“服装T恤”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外,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其识别,仍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服装T恤”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