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迈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358951号“米雅 MIA”商标近似。(见第1411/14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耿高建(610423197910246416)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56660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53/156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刘德勤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095776号“MIA”商标近似。(见第1577/15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天津贝斯特家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043525号“喵客 MIAO”商标近似。(见第1425/143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