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90502号“正兴•新来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正兴•新来福 13990502

阅读:110268 2023-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90502号“正兴•新来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15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90502号“正兴•新来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15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官网截图、药品图片、医疗耗材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6月13日至2022年0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补药;失禁用尿布;医用保健袋”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进行搜索,仅能搜索到被申请人的官方网站,但通过该网站的产品展示和公司介绍,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各型汽车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与维持商品毫无关联,且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撤三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未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证据的有效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失禁用尿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2、漳州正兴医院企业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商标授权书;4、漳州正兴医院百度百科及官网截图;5、产品图片;6、采购合同、订单、发票;7、处方笺、门诊费用清单、门诊收费票据;8、京东搜索商品“纸尿布”结果截图、“纸尿布”、“纸尿裤”360百科;9、住院收费票据;10、撤三决定。

  2023年8月21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显示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第5类商标注册信息列表、电商平台搜索“补药”或“补剂”的结果、相关文章打印件、“Mettlee”商标的注册信息打印页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失禁用尿布;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牙填料”商品上。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156号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显示,其许可漳州正兴医院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我局对漳州正兴医院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漳州正兴医院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药品、纸尿裤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药品、纸尿裤商品与复审商标各复审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和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的“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失禁用尿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13990502号“正兴•新来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正兴•新来福 139905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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