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方电网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9287号“南网互联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07635号“南网电动”商标、第68124503号“南网储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