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IRIN HOLDINGS KABUSHIKI KAISHA (ALSO TRADING AS KIRI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702号“KIRIN JAPANESE WHISKY FU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JAPANESE”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在其本国(日本)在第33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成功注册了申请商标,可以视为申请人已经取得日本政府同意其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相同商标日本注册信息及其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商标在日本已经获得注册,可视为日本政府同意申请人注册使用本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