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德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3342号“口力TROL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6320号“叻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25674号“TRI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