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尔穆巴斯伊比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2618号“DREAM ESSENT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0086号“80DREAM八零梦80S DREAM”商标、第15218092号“NEW DREAM”商标、第41518574号“DREAM APARTMENT”商标、第62240575号“VE VITAL ESSENTIALS”商标、第62243659号“VE VITAL ESSENTIALS”商标、第62252232号“VITAL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处于待删状态,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其中引证商标四、五分别处于驳回复审案件一、二审审理中,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DREAM”,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