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乐力加日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3415号“LINK888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5143号“LinK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63027号“C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要素不同,产生的视觉效果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在第33类上还有其他包含“LINK”的商标获得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INK8888品牌的网页介绍、有道词典对“LinK”及“环”的翻译页面、产品销售页面、其他包含“LINK”的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关于“C环”的解释页面、在先判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INK8888”与引证商标一、二的“LinK”及“C环”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