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乘乘农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8412号“乘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为申请人企业名称,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1559号“淮豫HUAI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55860号“褐红HE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90149号“红心鸡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71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97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972234号“绿旦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911288号“洞洞蛋DONG DONG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094828号“山咕鸡SHANGU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200818号“海虞老蔡蛋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906891号“禽丰源QF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557838号“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3650946号“乘乘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125692号“乘乘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整体外观、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
第29类: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蛋;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鸡蛋;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