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7353号“骏丰 J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JFC骏丰频谱”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延续在先“JFC”、“骏丰”系列商标的商誉,是在先商标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35511号“俊丰供应链大酒店”商标、第20171123号“J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产品销售网络分布图、专利证书、荣誉证明、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证明、申请人被授权为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馆合作伙伴、2010年7月获广东省政府认定为“2008-2009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2010年11月申请人的总裁被认定为十六届亚运火炬手、申请人在美国匹兹堡国际新发明新产品博览会上获得的一金二银三项发明大奖的证书、媒体报道、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骏丰 Jf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俊丰”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