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曼秀雷敦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971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0099189号“小金帽”商标、第47394258号“小金帽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50781042号“小金帽 GOLD HA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声明;销售页面;原异议人“小金帽”产品经销合同及部分发票;用户对“小金帽”产品的评论发布页面。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被异议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知名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的延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不正当抢注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据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于“曼秀雷敦”、“新碧”的介绍;“新碧小金帽”广告宣传情况;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新碧小金帽”指定使用于第3类“皮肤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99189号“小金帽”商标、第47394258号“小金帽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小金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82107号“新碧小金帽”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和证据与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和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对其获得初步审定的全部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已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香精油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原异议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新碧小金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经审理,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原异议人权利,对原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