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射阳农水集团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众合诚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4988号“三水锦SANSHUIJ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是具有中国山水意境设计的组合字体,整体和县级地名意义完全不同,商标整体上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三水”,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