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0695号“倍视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94929号“倍视力BEISHILI”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