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502039A号“QQ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QQ 48502039A

阅读:95345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溢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8502039A号“QQ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7类商品上的第42762169号“QQ飞车”商标、第19759…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溢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8502039A号“QQ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7类商品上的第42762169号“QQ飞车”商标、第1975923号“QQ及图”商标、第11167495号“QQ”商标、第4665730号“QQ”商标、第9类商品上的第12841409号“QQ”商标、第3508823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QQ”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显著性很强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且其名下大多数商标还在商标转让平台公开寻求出售,其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和QQ的介绍,企业网站介绍;

  2、申请人2015—2020年企业年报节选;

  3、2015—2021年BRANDZ排名的报道;

  4、QQ上榜《汇桔网-2019年胡润品牌榜》报道;

  5、QQ上榜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100大科技品牌的报道;

  6、认定QQ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和行政批复;

  7、QQ品牌及产品所获奖项照片;

  8、媒体报道、网页摘录、相关行政裁定;

  9、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被申请人模仿复制其他知名品牌的介绍、被申请人公开售卖名下商标情况;

  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3D打印笔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5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机;染色机;造纸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8、9、11、32、33、3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6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2438136号“杨小匠”商标、第45755515号“ST”商标、第49613438号“艾斯姆”商标、第46941616号“易格斯”商标、第44176749A号“ACE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故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亦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3D打印机、自动售货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3D打印机、贴标签机(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QQQ”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外文部分“QQ”,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和讯网、新浪财经、中国财经网、中国新闻社等媒介报道,可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公开使用“QQ”商标,争议商标与之高度相近。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8、9、11、32、33、3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6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2438136号“杨小匠”商标、第45755515号“ST”商标、第49613438号“艾斯姆”商标、第46941616号“易格斯”商标、第44176749A号“ACE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部分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差甚远,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售卖其注册申请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注册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8502039A号“QQ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QQ 48502039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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