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14062号“汉仪股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仪股份 66514062

阅读:178963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4062号“汉仪股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0936号商标、第5650371号商标、第25594829号商标、第25594831号商标…

  申请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4062号“汉仪股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0936号商标、第5650371号商标、第25594829号商标、第25594831号商标、第56794583号商标、第56794609号商标、第31563384号商标、第37608012号商标、第39331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共存市场不会产生混淆。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办活动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汉仪”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显著识别汉字相同,仅或繁简字的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6514062号“汉仪股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仪股份 665140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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