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3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特创意,具备明显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9162号“HERSONCONSULTANCY及图”商标、第14628446号图形商标、第8671070号“学大教育21EDU.COM及图”商标、第52197284号“蜂箱控股及图”商标、第21148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苏州和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8日注销,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成立时间晚于申请人的成立时间。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执业许可证、荣誉资料、宣传使用图片、引证商标一企业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苏州和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其作为权利主体已经灭失,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已有新的权利继受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服务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即使引证商标一尚未失效,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二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