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瀚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0167号“HANDS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2367号“英俊TASTJE及图”商标、第42634568号“MR.HANDSOME”商标、第37378106号“帅纯HANDSOME 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知名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组合“HANDSOME”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啤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