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杰浪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阳市炫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名广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对第35972737号“OB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381913号“OB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20172号“OBNXJ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OBN”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的商标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过所主张的“OBN”系列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相关产品实物照片、手机界面和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提交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
我局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