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领域潜能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87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7日在第41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的第7869264号图形商标与本案标志相同,已经在2011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该商标于2021年02月20日届满,由于疫情原因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续展申请,鉴于此,申请人重新提交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786926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证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第7869264号图形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