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九牧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10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61775号“马成时代广场MACHENG TIMES SQU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主营项目完全不同,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亦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2、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