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27656号“黄蚂蚁 YellowAnt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黄蚂蚁 YellowAnt 及图 9327656

阅读:96694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省黄蚂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27656号“黄蚂蚁 YellowAnt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6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省黄蚂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27656号“黄蚂蚁 YellowAnt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6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湖北省黄蚂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搬迁服务合同、销售发票、车辆租赁合同、多家网络平台截图、纸箱制作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5月30日至2022年0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搬运、货运”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9327656号第39类“黄蚂蚁 YellowAnt 及图”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该商标在“1.搬运;2.货运;3.船只运输;4.汽车运输;5.空中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品包装;2.汽车出租;3.货物贮存;4.快递(信件或商品);5.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

  2、声明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所获荣誉;

  4、复审商标使用在公司官网、企业门头、车身、纸箱、工服、封箱胶上的照片以及车身广告制作合同、发票;

  5—6、搬迁项目合同、搬迁运输合同、档案整理合同、搬迁服务合同、搬迁项目报价表、运输合同、搬迁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仓储快递项目合同、快递配送合同、快递物流项目合同、仓储配送合同、发票;

  7、复审商标使用在官网、淘宝、美团等平台的截图及合同等证明文件;

  8、包装箱购销合同、发票、纸箱照片;

  9、车身广告制作合同、车身照片、发票;

  10、媒体报道。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未体现核定服务等诸多问题,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审商标注册及转让信息、申请人合同重叠后的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崔显清于2011年0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5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搬运;货运;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品包装;汽车出租;货物贮存;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均提出复审申请,评审申请号分别为20230000001084、20230000001330,我局对两案一并进行审理,本案复审服务范围为“搬运”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搬运”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2用于证明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是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其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中,部分合同与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为他人提供标有复审商标的“搬运、货运、汽车运输”服务。证据8中,部分包装箱购销合同、发票、纸箱照片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委托他人生产标有复审商标的包装箱。证据10媒体报道可以证明凤凰网、贵州网等对标有复审商标的“搬运、货运、汽车运输”服务进行了报道。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搬运、货运、汽车运输”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货运”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船只运输;空中运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搬运;货运;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其余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合同与发票不能对应,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商品包装;汽车出租;货物贮存;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搬运;货运;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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