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傲图潮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阳丰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2023号“WOWTIG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77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阿里巴巴国际站截图、产品照片、网店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规定的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内在“小饰物(首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戒指(首饰);耳环;珍珠(珠宝);首饰配件;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首饰盒;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络店铺、销售截图图片;
2、产品及包装图片;
3、被申请人网络销售腰带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戒指(首饰)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店铺及销售截图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耳坠商品进行了销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吊坠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可以视为与吊坠商品类似的戒指(首饰);耳环;珍珠(珠宝);首饰配件;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证据为无法证明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网络销售腰带图片并非对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戒指(首饰);耳环;珍珠(珠宝);首饰配件;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