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77448号“正官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713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店铺、天猫旗舰店及评价截图、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人参、高丽参排名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内在“人参胶囊、医用营养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调取上述证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2、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产品简介及线下门店清单;
4、媒体报道材料;
5、被申请人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
6、被申请人产品获得的荣誉;
7、被申请人品牌排名证据;
8、被申请人京东、天猫店铺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由多件“正官庄”商标,上述答辩材料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均为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3日申请,于201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医用人参等商品上。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规定的三年期间内还注册有第2019077号“正官庄”商标、第13349209号“正官庄”商标、第3006787号“正官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汉字“正官庄”,未涉及复审商标“正官莊”,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