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1533号“径山平山农场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已具备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不是行政区划名称,且已具备独特含义,未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径山平山农场书院”,整体有别于“平山”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