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91590号“春芽探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春芽探索 21691590

阅读:115688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虎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1590号“春芽探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80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品牌介绍、2019-2021年上课签到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虎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1590号“春芽探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80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品牌介绍、2019-2021年上课签到表、2019-2021年持续报名课记录、服务费发票(销方)、课程合同、上课照片、小程序排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的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并未停止使用。申请人并无实质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在规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其提出撤销申请是对权利的滥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微信公共号截图;

  2、网络搜索、视频网站截图;

  3、宣传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4、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5、宣传彩页、招聘信息;

  6、排课记录、课程签到表;

  7、授课方案、现场图片;

  8、“春芽”博物馆课程合同;

  9、购买方为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的服务发票;

  10、网络推广合同;

  11、被申请人公众号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培训、教育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规定的三年期间内仅复审商标一件“春芽探索”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网络搜索截图、网络推广合同等证据体现了“春芽探索”文字,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排课记录、学院签到记录、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的服务发票、现场图片等证据相佐证,可认定被申请人提供了校外培训服务,可视为与培训服务类似的教育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经我局审理2可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仅复审商标一件“春芽探索”商标,故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证据材料所示标识为“春芽探索及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1691590号“春芽探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春芽探索 216915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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