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保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6188号“汉水渔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42762号“汉水渔HANSH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06672号“汉水阁HANSHUI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42470号“汉水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内容、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