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泽熙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72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50321号“苏唐金属及图”商标、第21450937号“奥博森AOBO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壁炉的)柴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