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1706号“稻田寿司 DAOTIAN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51428号“稻田农舍 DAO TIAN NONG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711962号“稻田照相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96246号“红海滩 稻田音乐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604520号“红海滩 稻田音乐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825327号“稻田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98761号“稻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217549号“稻田美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41668号“稻田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519931A号“小稻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610492号“稻田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512600号“新稻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 )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引证商标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稻田”,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